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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電子簽章法 盼促進數位金融、電子交易等發展

  • 時間:2024-02-29 13:1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提修電子簽章法 盼促進數位金融、電子交易等發展
行政院會 (資料照/圖:陳建仁臉書)

為推動數位轉型和達成智慧政府的目標,行政院會今天(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以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往來,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等。

因應數位時代的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電子簽章法修法有6大重點,包括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有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第三,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效力。

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修法草案明定,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行政機關欲排除使用電子簽章法,應以「法律」排除,並給予過渡期間。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發展部表示,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不限於交易,國內、外業者也陸續推出各種創新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行政院長陳建仁在院會裁示,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數位部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以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陳揆期盼透過修法,能促進台灣在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領域更蓬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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