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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罪二審改判有罪 最高法院:可上訴

  • 時間:2017-11-14 21:2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輕罪二審改判有罪 最高法院:可上訴
法務部10日召開最高檢百年重大變革記者會,宣布最高檢察署將成立專責單位負責公訴,以配合最高法院常態性開庭。圖為最高法院。
(圖:中央社)
大法官會議第752號解釋宣告,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卻因屬本刑3年以下等輕罪而無法上訴的情況違憲。最高法院今天(14日)作出決議,提醒二審勿將類似案件送執行,以免爭議。
大法官會議今年7月28日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因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有違。
大法官會議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僅宣告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2款,即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竊盜罪不得上訴三審違憲,但同條第3至第7款的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卻直到立院本月7日完成修法,才得以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下上訴三審。
為解決釋憲公布後至新法施行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各款二審逆轉有罪案件,是否全部得以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召開刑事庭會議,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至第7款之罪,與第1、2款有共通性,應一體適用釋字第752號解釋。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審勿把類似案件送執行,應交由最高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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