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二審改判有罪 最高法院:可上訴
- 時間:2017-11-14 21:21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大法官會議今年7月28日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因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有違。
大法官會議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僅宣告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2款,即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竊盜罪不得上訴三審違憲,但同條第3至第7款的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卻直到立院本月7日完成修法,才得以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下上訴三審。
為解決釋憲公布後至新法施行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各款二審逆轉有罪案件,是否全部得以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召開刑事庭會議,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至第7款之罪,與第1、2款有共通性,應一體適用釋字第752號解釋。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審勿把類似案件送執行,應交由最高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