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可望29日完成初審 管制大鬆綁
- 時間:2017-11-27 17:2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根據目前有共識的條文,包括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登記為社會團體的會員數應有20人以上;社會團體理事及監事應各為3人以上且為奇數,由會員選舉之;社會團體負責人、理事及監事的任期均不得超過4年,除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但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社團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且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有會員、理事或監事各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社會團體年度收入決算數或資產總額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現行「人民團體法」將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內政部考量三者差異大、管理困難,決定各自立法,分別訂定「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之後將廢除人團法。政黨法日前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正在審議社團法,職業團體法則在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