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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 清查白色恐怖檔案

  • 時間:2018-05-17 13:1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政院通過政治檔案條例 清查白色恐怖檔案
行政院會17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右2)表示,政府機關應於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查政治檔案。(劉品希 攝)
為配合促轉條例施行,行政院會今天(17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這項草案為徵集國民黨黨史館所持有的白色恐怖時期與二二八事件等重要政治檔案取得法源。根據草案規定,政府機關應於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查政治檔案,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移歸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管理。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預計月底就要掛牌運作,國發會依據促轉條例的規定,提出「政治檔案條例草案」,並於17日行政院會通過,法規體制為檔案法特別法,是促轉條例的重要配套法案。
根據草案規定,政治檔案適用期間為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止,範圍包括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文件。政府機關應於條例施行日起6個月內,完成清查政治檔案,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移歸國家檔案局管理。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說:『(原音)那特別是其中跟戒嚴體制、動員戡亂體制還有二二八有關的這些文件,這些相關機關都有義務去整理,然後經過審查之後,確定為國家檔案的,我們就歸到國家檔案局來保管處理,所以這部分的定義相對是相當明確的。整個政治檔案條例是依循著促轉條例來的,所以相關的這些定義在那邊也有規定。』
草案也明訂政治檔案解密程序,對保密逾30年的政治檔案,除非有保密義務的法規依據,否則視為自動解除機密,並由檔案局公告解除機密的意旨及必要的解密措施,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等法規適用,以簡化解密程序,加速開放。在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僅規範開放檔案,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拒絕移轉國家檔案,草案並無罰責。曾旭正指出,促轉條例中已有罰則,將可開罰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策,其核心任務之一即在於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希望藉由公開歷史紀錄,以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他指示國發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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