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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新制二二八上路 強化當事人權益保障

  • 時間:2024-02-28 12:3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政治檔案條例修正新制二二八上路 強化當事人權益保障
在228事件27周年的今天,修正後的《政治檔案條例》正式施行,原本以國安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政治檔案,即日起也開放。示意圖。(Pixabay)

今天(28日)是二二八事件77周年,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政治檔案條例》於民國112年(2023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定在今日施行,原本以國安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政治檔案,即日起也開放。此外,為強化保障檔案當事人高度個人隱私,增定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規定,與國際人權發展趨勢同步。

檔案局指出,「政治檔案條例」自民國108年施行4年多以來,多方徵集政治檔案,期間部分機關因其他法律規定或國家安全、對外關係考量,部分檔案未能解密或未全文開放,引起社會關注。經由這次修法明定至遲解密期限,刪除已解密檔案得再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而限制應用的規定,並明定本條例不適用其他限制檔案應用法律,展現政府對開放檔案的決心。

檔案局表示,威權統治不因宣告解嚴而一夕瓦解,考量案情延續性與關聯性,政治檔案徵集範圍,由原規定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產生與228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應持續徵集外,擴大徵集81年11月6日之後檔案。

此外,檔案局也進一步說明,刪除永久保密規定中,明定屬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僅限涉陸情報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的3種例外情形之一,才能檢討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3年,且須逐次報送國安局陳報國安會同意;各機關應於條例施行6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逾期視為解密。

檔案局表示,已解密檔案自施行日起,除未屆70年及當事人未同意開放的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外,全部開放應用。就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檔案,由原暫不移轉修定為經分離機密部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先行移轉,擴大可應用範圍。

在保障檔案當事人權益方面,檔案局表示,將啟動主動通知機制,對檔案中載有受監控當事人的高度隱私,如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私領域監譯紀錄等,增定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具有優先近用權、附卷權及高度個人隱私紀錄拒絕開放權,並於通知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索引及其檔案目錄。

檔案局指出,政治檔案典藏量目前約2.8公里,占國家檔案的10%;歷史記憶的完整公開是轉型正義工程的基礎,政治檔案蘊含過去威權體制時期相關紀錄,映照前人用生命譜寫自由民主的價值,是還原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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