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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者刑後監護是否有效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 時間:2018-07-10 15:4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精障者刑後監護是否有效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王姓男子(前左)涉嫌於105年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結,3日依殺人罪判處王男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圖:中央社)
針對震驚社會的「小燈泡」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二審宣判兇嫌王景玉無期徒刑,並附加刑後監護5年之處分,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今天(10日)申請自動調查,要了解針對精神障礙者的刑後監護到社會復歸的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妥適。
2016年3月在台北市內湖發生隨機殺童案,凶嫌王景玉持刀將3歲女童「小燈泡」連砍23刀至身首異處而死。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二審宣判,法官認為王景玉在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確實有精神障礙,因此改依刑法第19條第二項減輕其刑,但仍處無期徒刑,並附加刑後監護5年的處分。
監察委員林雅鋒、楊芳婉表示,高院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判決並附加刑後監護5年之處分,目的在王姓被告未來若有假釋機會回歸社會時,降低其再度犯罪的危險性,但法務部矯正署過往執行監護處分的程序為何?執行過程有無遭遇困境?是否確能給予被判無期徒刑者適當的精神醫療,使其若有機會假釋時,可以矯正其惡性,防範其再犯?未來法務部在面對精神障礙之犯罪者時,是否能建構起社會安全網,有效維護民眾生命安全?均有深入調查了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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