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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挺同公投皆過誰為準? 中選會:大法官解釋

  • 時間:2018-09-04 18:0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反同挺同公投皆過誰為準? 中選會:大法官解釋
中選會主委陳英鈐 (劉品希 攝)
針對婚姻平權,反同、挺同團體各自發動立專法與修民法的公投大戰,外界關注若兩案都通過該怎麼辦?對此,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今天(4日)表示,若兩案都通過,就皆具有拘束力,屆時可能要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他並指出,中選會將研擬修法,規定未來得票數較多的公投案才具有拘束力。

同性婚姻到底是要訂定專法或直接修正民法引發不同意見,反同及挺同團體分別提出公投案,並相繼送出連署書,希望透過公投落實主張。外界關注如果兩案均成案,且年底投票時都通過,屆時到底要修民法還是立專法?
對此,中選會主委陳英鈐4日下午受訪時表示,這兩個案子都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案,依照公投法規定,公投通過後,行政院應在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提案,並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陳英鈐指出,如果這兩個公投案都通過,屆時都具有拘束力,目前法律並未明定該如何處理,這將對行政院或立法院產生困擾,屆時可能的做法就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他說:『(原音)如果針對相同的問題,有兩個相反的公投案同時通過的話,那麼對於立法院或是行政院就會產生拘束力的困擾,因為兩個案同時都有拘束力,那這時候,可能的解決方法最好就是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由大法官來解釋,看到底是哪一個案有拘束力。』
陳英鈐指出,對於主張相對的公投案都通過,美國與德國都明文規定,只有得票數較多的公投案具有拘束力;由於我國公投門檻降低,未來勢必會常常發生類似情況,因此,中選會將研擬修法,參照國外的例子,在法律中明定得票數較多的公投案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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