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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 勞基法修法以失能取代殘廢

  • 時間:2018-11-06 12:0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反歧視 勞基法修法以失能取代殘廢
立法院院會今天(6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資料照片/中央社)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立法院院會今天(6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將法規內具有歧視性意涵的心神喪失、殘廢等文字,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

現行「勞基法」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諸多條文多以身體殘廢形容身心障礙者,但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我國也於2014年制定及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這次修法將現有條文中使用「殘廢」等有歧視意涵的字眼,修正為「失能」、「障害」或是「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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