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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三讀 雇主要負舉證責任

  • 時間:2018-11-09 17:4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蕭照平
勞動事件法三讀 雇主要負舉證責任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圖:中央社)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立法院今天(9日)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未來勞工如果有勞資糾紛時,可在工作地附近的法院提起訴訟,且不僅雇主要負起舉證責任,法院也必須在時限內完成審判,相關法律訴訟權益的變革,不少立委都表示認同,直說這是勞權大進步。

攸關勞工法律訴訟權益的「勞動事件法修法草案」,立法院9日完成立法,整部法令核心在於,透過法令保障勞工具有實質公平的訴訟權益。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案是由被告居住地之法院管轄,俗稱「以原就被」原則,這讓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人所轄法院位置開庭,這樣的規定並不利於勞工興訟;還有一旦想提起勞資訴訟,勞工要負擔舉證責任,這對弱勢方也相當不利。而為了降低勞工訴訟障礙以及提高司法近用性,政府與立法院合力研議「勞動事件法草案」,保障勞工法律權益。

新法條文就打破「 以原就被」原則,採取競合管轄方式,也就是視實際情況可以在勞工勞務地點之管轄法院進行審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說:『(原音)為了減少訴訟障礙,就是說他在哪邊服務、哪邊提供勞務,就在那邊提訴,等於說在他工作地點就可以提訴,減少他提訴的障礙。』

新法也扭轉過去證據都在雇主手上的不利情勢,將舉證責任轉換到雇主,如果雇主拒絕,還會有相關處罰。周春米說:『(原音)很多資料,如上班打卡時間、薪資計算都在雇主那邊,如果勞工沒有辦法提出,以前就很難在訴訟上得到有利的認定,現在就要求雇主要提出文書,如果雇主不提出,法院就會做對勞工有利的認定,照勞工的主張。』

除了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勞動法庭的法官也必須要有勞動法相關學識與經驗,同時,也明令法院及當事人有促進程序迅速進行的義務;另外,條文也適度減輕勞工裁判費的負擔。周春米說:『(原音)調解要3個月內要完成調解程序,如果要進入審判,6個月要終結。裁判費部分就是一開始暫免2/3,勞工只要交1/3,最後看勝敗,如果雇主輸就雇主付,勞工輸的話,那就再來算。』

針對「勞動事件法」完成立法,朝野立委都相當肯定,民進黨立委鍾孔炤、尤美女更直說這是台灣史上重要的一天,因為勞動人權得以提升,也代表司法改革的具體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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