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刑法累犯無論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 時間:2019-02-22 18:3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刑法累犯無論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 大法官宣告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司法院釋字775號解釋文。(劉玉秋 攝)

針對備受爭議的刑法累犯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22日)作成775號解釋,宣告現行刑法有關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原則上不違憲,但無論犯罪情節是否情可憫恕,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大法官宣告違憲,相關條文今日起失效,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第48條也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遭4名法官與多名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大法官日前在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後於22日作成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有關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原則上並不違憲,但無論情節輕微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違憲。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原音)現行法有關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原則上不違憲,只有在無論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被告的行為雖然是累犯,但累犯的行為是情可憫恕,法官卻一定要加重,就是違憲的。只有在這個情況下是違憲的。』

解釋文指出,有關累犯加重本刑的部分,雖不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導致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負擔的罪責,不符憲法罪責相當原則,也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自即日起2年內修法,而修法前,法官則依個案自行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另外,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大法官認定,這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非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也宣告自解釋後失效。

至於所謂「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違憲,司法院官員舉例指出,刑法有「加重竊盜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1名已執行徒刑完畢者,他在5年內再犯罪,於車站內偷了一支筆,被告的行為雖然是累犯,但累犯的犯罪情節輕微,卻因涉犯的是「加重竊盜罪」,法官一定要加重最低本刑至7個月徒刑,使他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獄服刑,就算違憲。不過,未來類似的案件,法官可以只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不會過於侵害人身自由。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