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落實國防自主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

  • 時間:2019-05-31 18:3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落實國防自主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圖為今年5月9日蔡英文總統(中)親自主持潛艦國造廠房動土典禮,宣示國防自主決心。(資料照片/歐陽夢萍 攝)

為落實國防自主,強化我國國防產業能量,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目標,明定廠商分級制度、查核機制與相關獎勵制度,也規定主管機關與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讓國防自主與經濟產業發展達成雙贏目標。

在考量敵情威脅、提升國防自主能量以及鼓勵國內國防產業發展等因素下,國防部提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立法院會31日處理本案,對委員會審查時保留的條文進行表決處理,而有共識的條文,朝野立委並無異議,因此按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為讓依法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得爭取參與國軍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機會,因此立法明定相關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制度。廠商分級制度為甲級、乙級、丙級,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實施級別評鑑,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

三讀條文也提到,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的國內認證制度為目標,在未達成目標前,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三讀條文規定,為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的發展與升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獎勵方式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同時,三讀條文明定,合格廠商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曾犯或於僱用期間犯洩漏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共犯收受賄賂等罪,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且經廢止其合格證明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1年以上5年以下,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三讀條文也規定,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的關鍵零組件及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3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