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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增防逃機制 朝野協商達共識

  • 時間:2019-07-02 11:3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刑訴法增防逃機制 朝野協商達共識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右) (圖:截自立法院直播系統)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2日)繼續協商強化防逃機制的「刑事訴訟法」,朝野昨日協商時,對時代力量提出被告在審判中停止羈押是否應到庭沒有共識,司法院會商法務部後提出修正動議條文,明確規定法院在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確保未到庭可逕行拘提或再羈押等後續程序進行。

過去有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為了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與相關刑事執行制度,法務部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強化「防逃機制」,增訂電子設備監控、交付護照及限制活動範圍等羈押替代處分。

朝野黨團1日協商時,時代力量提出修正動議,增訂被告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等情況下,法院得命其於審判期日及宣示判決之日到庭,不過司法院認為恐與現行法律有扞格,朝野對此未達成共識。朝野黨團2日再度協商,司法院與法務部討論後,同意納入時代力量建議條文。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說:『(原音)文字就放在第116條之2的第3項,也就是這個資料的第2頁,我們文字建議修正為,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同時,為了避免受刑人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為了規避執行而逃逸,修法也明定,受罰金以外主刑而未經羈押的受刑人,檢察官若傳喚不到應行拘提,不過死刑、無期徒刑、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的受刑人,檢察官得逕行拘提。

由於朝野黨團對於協商條文都無異議,立法院長蘇嘉全裁示按照協商條文通過,預計3日臨時會就可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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