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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三讀 防逃機制補破網

  • 時間:2019-07-03 10:3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刑訴法修正案三讀 防逃機制補破網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鄭舲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3日)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強化防逃機制,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的被告,除了須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外,也可能要接受電子監控、交付護照、不得處分財產或被限制活動範圍,確保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不會逃逸規避刑責。

過去有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犯或經濟犯棄保潛逃案例,為了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羈押替代處分與相關刑事執行制度,法務部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強化「防逃機制」,增訂電子設備監控、交付護照及限制活動範圍等羈押替代處分。

立法院臨時會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參與修法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過去幾年一直看到嚴重的貪腐犯、經濟犯,在耗費大量國家資源判刑定罪後逃逸,本次修法就是為了補起破網。黃國昌:『(原音)針對有關於停止羈押了以後,各種替代性的措施,參考了重要的法學教授、民間團體大家共同倡議的內容,也加上了過去司法院跟法務部每每在重大的貪腐犯、經濟犯逃跑以後,要求在宣示判決的時候必須要命到庭,否則就必須予以緊急拘提,而且採取進一步的人身保護處分。』

三讀條文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定相當期間要求被告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監控;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被告需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處分特定財產。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

同時,為了避免受刑人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為了規避執行而逃逸,修法也明定,受罰金以外主刑而未經羈押的受刑人,檢察官若傳喚不到應行拘提,不過死刑、無期徒刑、超過2年的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的受刑人,檢察官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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