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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礙職務尊嚴、損害政府信譽」 公懲會判管中閔申誡

  • 時間:2019-09-02 17:4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有礙職務尊嚴、損害政府信譽」 公懲會判管中閔申誡
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公懲會認為管中閔已違法公務人員服務法。(歐陽夢萍 攝)

針對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被控涉違法兼職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天(2日)判決申誡。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公懲會合議庭認為管中閔身為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匿名為壹週刊撰寫文章以獲取稿酬,除與本職性質有違,更有礙職務尊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因此給予申誡處分。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於2012年至2015年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任內,長期匿名替「壹週刊」撰寫文章,監察院認定管中閔違法兼職,於今年1月通過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公懲會日前曾就此案公開進行辯論,成為公懲會首次主動公開審理的案件。

公懲會2日就管中閔案做出申誡的判決,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表示,合議庭認為管中閔身為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匿名為壹週刊撰寫文章,並刊登於該雜誌上,以獲取稿酬,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此給予懲戒。林玉苹:『(原音)除與本職之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已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任業務之規定,所以有懲戒的必要,因此,本件合議庭判決管中閔申誡之懲戒處分。』

對於管中閔抗辯自己與壹週刊未訂立書面契約,公懲會認為雙方口頭約定,管中閔在依約交付稿件並收受酬勞後,仍續為交付稿件行為,顯然雙方的契約已合意成立,雖未訂書面契約,不影響公懲會認定的事實。

另外,公懲會認為管中閔擔任政務委員兼國發會主委期間,對政策縱有不同意見,也應於該委員會議協調討論,管中閔卻以匿名方式於壹週刊刊登文章,除批評國家已決定的政策,也對其所任職的行政院有所針貶,不但與其本質的性質有妨礙,也損及相關部會首長、中央銀行總裁及閣揆的形象,違反行政倫理,有礙其職務的尊嚴。

至於申誡是否會影響管中閔的台大校長職務,林玉苹則表示這不是公懲會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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