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3日)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就使用公物給予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輕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院日前宣布「開放山林政策」,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答詢時指出,政府鼓勵民眾冒險探索,但民眾要自己衡量,並做好準備,自己有多少能力就爬多高,既然自己要冒險犯難,責任也要自主管理、負責。
現行法令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立法院3日修正通過的「國家賠償法」則新增,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條文也明定,在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