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今天(6日)舉行投票,同意罷免票數為93萬9,090票,佔97.40%。中選會依法須在結果出爐後7天內、也就是6月12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中選會晚間表示,將於12日召開委員會議審查該罷免案投票結果。
中選會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直轄市長罷免案投票結果應由中選會審查,並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此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根據選罷法規定,選委會須在罷免案結果公告日起3個月內、也就是9月12日完成補選投票。另外,根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去職,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不過,選罷法第118條也規定,被罷免人可在選委會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之日起15天內,以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罷免無效之訴,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至於韓國瑜是否會提出罷免無效之訴,高市府新聞局長鄭照新受訪時表示,等今晚沉澱後,讓高雄恢復冷靜與理性,後續再對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