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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竊盜、侵占、詐欺、贓物累犯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

  • 時間:2020-12-17 14:0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修法 竊盜、侵占、詐欺、贓物累犯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
政院修法,竊盜、侵占、詐欺、贓物累犯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行政院提供)

去年大法官會議公布釋字第775號,認定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行政院會今天(17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累犯原則加重其刑,但竊盜、侵占、詐欺、贓物等,未來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2分之1。

法務部表示,修法後「累犯」部分原則要加重法定刑至2分之1,但例外2種情形得不加重。第一種情形是因再犯而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過苛的情形。 例如拿剪刀偷取紙盒糖果,所犯的是刑法加重竊盜罪,加重最低本刑可判到7個月,加重後會變成不得易科罰金;這種情況如果犯罪情節過苛,視個案可例外不加重刑度。

第二種情形是再犯刑法第61條之罪,如竊盜、侵占、詐欺、贓物情節若過苛,例如收受友人偷來一輛使用好幾年的腳踏車,此收受贓物情節若有過苛,也可例外不加重刑度。

至於酒駕累犯是否符合不加重其刑要件,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要看是否符合刑61條規定相關要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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