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立院三讀 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免換證

  • 時間:2020-12-30 19:1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 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免換證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圖:中央社)

現行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最長5年,身障者必須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徒增身障者及家屬困擾。為此,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免重新鑑定、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免每5年換證,預估有62萬名身障者受惠。

早年身障手冊分為「具有效期」以及「永久效期」兩種,凡是醫師判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的情況,過去會給予「永久有效」的身障證明,不需換證;但2012年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上路後,所有領有「新制」身障手冊的身障者,都必須每5年重新評估、換證,不再核發「永久有效」的身障手冊,原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民眾,雖然無須重新鑑定,但仍要每5年跑一趟區公所重新換證,浪費行政資源又徒增身障者及家屬的困擾。

為此,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5年,但身心障礙狀況若無法減輕、恢復或免重新鑑定者,各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並每5年就個案進行需求評估;而領有記載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有效期屆滿前90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主關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表示,「重新鑑定」是身障者的權利不是義務,這次修法讓持有舊制的永久有效身障手冊者,可轉為新制的無加註效期,無須再重新鑑定與換發,保障身障者的權利與尊嚴。劉建國說:『(原音)我想這是一個進步的修法,也讓這些原本被衛福部需要重新鑑定的朋友們,從此爾後就不需要在大費周章,這也是算是政府的德政。』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若於2012年7月11日前持永久效期的身障手冊者,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而對於2007年前已領有身障手冊者,原規定2019年底前應換證,否則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但修法也增訂,若屆期未辦理重新鑑定,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辦理相關程序,無正當理由拒絕者,主管機關才得逕予廢止。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