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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2日將通過糾纏犯罪防治法 明定8大跟騷樣態

  • 時間:2021-04-21 17: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行政院會22日將通過糾纏犯罪防治法 明定8大跟騷樣態
行政院會22日排定「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明定8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行政院提供)

屏東女子命案引發外界關注跟騷法立法進度。行政院會22日排定「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明定8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行為人違反特定人的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而持續或反覆的實行跟騷行為,最重刑責可判5年有期徒刑。

行政院16日起審查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連日來密集會商,力拼22日行政院會通過。

草案明定「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也列出8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

官員舉例,例如過度追求;已經被拒絕了,仍要求約會、聯絡;不斷寄送物品或是影像等;恐嚇、威脅要散布不利資訊,或濫用特定人名義訂購物品等等也是跟蹤騷擾樣態之一。

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一般跟騷罪、屬告訴乃論;但若犯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另外,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其有社會密切關係之人,實行跟騷行為,也會構成跟騷罪。

針對民團擔憂警方介入時機恐緩不濟急,行政院將跟騷行為犯罪化,警方接受報案後可立即介入,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即時保護被害人。警方刑事調查後,若認為行為人確有嫌疑,應以書面告誡行為人,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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