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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交通事故逃逸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

  • 時間:2021-05-21 13:5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立院三讀 交通事故逃逸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會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圖為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通過。 (圖:中央社)

刑法「肇事逃逸罪」因違反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會今天(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並區分傷害程度、行為人有無過失等情形,明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目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罪均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鑑於「肇事」定義不清,遭大法官宣告違憲,並明訂政府必須在2年內,也就是今年5月底前完成修法。

趕在肇事逃逸罪修法大限將屆前,立法院會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將原條文的「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外,也區分傷害程度、行為人有無過失並規定不同刑度。

參與修法的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表示,肇事逃避樣態眾多,有輕有重,卻往往有微罪重罰的疑慮,實為不妥,既然法條維持「逃逸」的罪名,但重點應在於懲罰逃逸行為而非傷害行為,樂見此次修法區分肇事責任。邱臣遠:『(原音)我們樂見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往本黨團的方向修正,將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致人死傷害,逃逸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司法者可視個案酌予量刑。』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質疑,此次修法僅處理無過失的最低刑度問題,但車禍發生當下,最核心的問題在於留在現場促成救護義務,避免傷害擴大,但此次修法卻未觸及,期待未來還有進一步努力修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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