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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部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 8類跟騷樣態入法 可預防性羈押

  • 時間:2021-11-19 13:2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台灣首部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 8類跟騷樣態入法 可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藍綠立委拿著「向性別暴力說不」、「跟騷法終三讀 完善國人保護」等看板,在議場內合影。 (圖:中央社)

我國第一部與跟騷有關的「跟蹤騷擾防治法」今天(19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明定要求約會、跟蹤、盯梢、網路騷擾等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種使人心生畏怖的樣態納入規範,違反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以遏止性別暴力。

近年來因跟蹤騷擾進而造成死傷的事件層出不窮,已成社會安全防護網的一大漏洞,在「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聲浪不斷下,研議多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今天在立法院會中三讀通過,這也是台灣首部跟騷法案。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審查結果:『(原音)全案做以下決議,跟蹤騷擾防制法制訂通過。』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等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雖然在野黨在審查過程中強烈反對8大跟騷行為樣態限縮「與性或性別有關」,認為實務上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因此主張刪除,但在朝野訴諸表決下,遭到民進黨團人數優勢否決,最後依照政院版本通過。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8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三讀條文也引進預防性羈押制度,明定跟騷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攜帶凶器跟騷、違反保護令的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可以預防性羈押。警察機關受理案件應即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應予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後2年內若再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至於罰則部分,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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