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臺灣之音立刻下載官方APP
開啟
:::

考試院提修法 放寬公務員為養育3足歲子女轉調期限制

  • 時間:2022-07-14 17:0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考試院提修法 放寬公務員為養育3足歲子女轉調期限制
考試院院會1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圖:維基百科)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考試院院會今天(1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的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6年,用意在於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考試院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急迫需求與必要性,在參酌各界意見後,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高考、普考、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其實際任職期間已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3分之1,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而有需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者,不受應任職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對於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並明訂該等人員於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之機關範圍。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法雖適度放寬轉調限制,但仍宜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各種實際養育情形,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的調任權益,逐案審酌是否同意過調,盼能於打造友善生養環境政策目標之餘,也兼顧機關業務推動與服務品質維繫及首長用人權限。

相關留言

本分類最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