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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內政部:不影響業務營運

  • 時間:2023-01-08 13:33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內政部:不影響業務營運
圖為台北市北投區住宅房屋。 (圖:中央社)

業界疑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重建等營運。內政部今天(8日)表示,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必要業務營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0221年12月21日初審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祭出5大重拳遏止炒房,包括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房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5000萬元,增訂檢舉獎金制度、私法人購屋改為許可制,且5年內不得移轉。

內政部今天表示,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短期炒作標的,影響民眾居住權益,所以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

內政部指出,初審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草案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依其取得的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並由內政部在授權辦法中明定。

內政部指出,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限制。

目前規劃「免經許可」項目,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的情形,例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購買住宅等。

內政部表示,至於目前業者最關心,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的住宅,因其為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將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的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處分。

內政部指出,目前規劃「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則將就私法人取得住宅用途具有正當性的情形予以納入,例如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或具規模性出租,以供居住使用;業者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也將納入。但經許可取得的住宅,將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的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內政部表示,對於實施都更危老重建而需申請許可取得住宅情形,將規劃適當的申請方式,例如申請人得事先申請預計實施都更危老重建的街廓,後續免再逐戶申請,以符合實務推動需要。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所以業者如果在修法施行前已簽訂契約出售住宅給私法人,在修法施行後將不受許可制規定限制,以避免既有買賣交易另衍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表示,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在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申請書表,簡捷的申請及審查程序,將不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的效率與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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