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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子法 預售屋換約轉售不溯及既往

  • 時間:2023-04-25 11:2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 預售屋換約轉售不溯及既往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對預售屋轉售決定不溯及既往,但嚴格限縮換約轉售的情形。示意圖為南港新建案。圖:沈聰榮攝

平均地權條例5項子法今天(25日)預告,子法草案對於預售屋訂有6種可申請讓與或轉售的情形。針對規範溯及既往的時間點,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為了避免讓民眾權利受限,子法決定不溯及既往,但嚴格限縮換約轉售的情形。

平均地權條例5項子法25日傍晚預告,在限制預售屋、新建成屋換約轉售部分,子法規定,簽約後發生重大事故才可換約,以避免變相炒作。

平均地權條例母法修正時,朝野與相關居住正義團體高度關注修法後,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是否溯及既往;內政部次長花敬群25日上午在記者會上表示,預售屋要一段時間才交屋,因不希望購屋人權利受到打炒房制度影響,以及不希望產生更多預售屋換約轉售破口,因此子法研訂時決定不溯及既往,但是對可換約轉售的情形嚴格規範。

花敬群說:『(原音)如果把溯及既往完全納進來,勢必,為了一定程度的信賴保護,我們必須對預售屋換約提供更大的、可以許可的樣態或形式。這樣反而會對於我們本來期待對於預售屋禁止換約的嚴謹限制,產生一些可能不希望見到的破口。基於剛剛這兩個重要因素,我那時候決定不溯及既往,但是把禁止換約許可範圍限縮得比較嚴謹。』

子法規定6大可申請讓與或轉售的情形,包括本人因非自願離職且逾6個月未就業;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本人或家庭成員房屋因災害毀損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以及共同買受人間之轉售或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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