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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連帶責任

  • 時間:2023-05-30 17:42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趙婉淳
立院三讀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平台連帶責任
為避免網路平台成為投資詐騙犯罪溫床,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翻攝照片)(圖:中央社)

為避免網路平台成為投資詐騙犯罪溫床,立法院今天(30日)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規範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平台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近來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為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行政院日前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30日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宣讀審查結果:『(原音)決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70條之一,及第113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的廣告行為類型,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時,不得提供有價證券建議及客戶招攬;不得為保證獲利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另外,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不得有與前5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修法也要求網路投資廣告採實名制,並加強網路平台業者對廣告的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規範不得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刊播後才發現有非法情事者,應主動或在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

三讀條文明定,網路平台業者如果刊播非法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已依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

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說,投資詐騙廣告猖獗,令國人憤怒,連近日來台的「AI教父」黃仁勳,也出現冒名投資廣告,希望修法後,冒名的詐騙廣告就此消失。林楚茵:『(原音)投信投顧法的修正案,是打詐五法之中,最後一個通過的,也就是最後一哩路,本法此刻通過深具意義。』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日前表示,修法後,可促使網路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事後下架職責,並藉揭露網路廣告刊播者、出資者的資訊,減少匿名廣告出現,以期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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