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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雇主不得片面給補休 違者開罰

  • 時間:2018-01-12 11:0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勞動部:雇主不得片面給補休 違者開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謝倩蒨(資料照片/楊文君 攝)
勞基法修正案新增32條之1,將加班換補休入法,但卻被認為,勞工恐被迫只能換補休。對此,勞動部今天(12日)再次重申,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選擇權在勞工。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新法將在3月1日實施,不過新增32條之1,將加班換補休入法,卻被批評勞工恐拿不到1.34倍或1.67倍的加班費,被迫只能換一比一的補休。
對此,勞動部重申,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補休是否會變成無期限?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補休期限,但不得無限遞延。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謝倩蒨說:『(原音)是依照勞工的意願來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的同意,所以基本上如果他沒有補休完,在旺季加班的時數,在淡季沒有補休完,勞資雙方可以約定,6個月或3個月內補休,不管怎樣,在這個年度內或年度終結時結清。』
謝倩蒨也表示,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提出,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進行研議,勞動部將審慎研議。
針對外界擔憂勞工的補休會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謝倩蒨指出,是否補休,選擇權屬於勞工,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雇主不同意,就是協商不成立,雇主就應給付工資,不會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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