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廠商污染環境最高罰1500萬
- 時間:2018-03-12 18: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雖然現行「刑法」已將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明定為公共危險者的要件,但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公共危險的發生與行為人的污染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導致這項罪在實務上運用的實用性很低。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導致公共危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則不須導致公共危險,就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由於立委希望增加高額的罰金遏止類似污染行為再度發生,但法務部有疑義,因此全案保留,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