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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廠商污染環境最高罰1500萬

  • 時間:2018-03-12 18: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有鑑於環境犯罪為新興犯罪類型,為了有效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12日)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未來廠商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其負責人將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雖然現行「刑法」已將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明定為公共危險者的要件,但檢察官必須具體證明公共危險的發生與行為人的污染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導致這項罪在實務上運用的實用性很低。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一般行為人如果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導致公共危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新增拘役、科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廠商或事業場所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則不須導致公共危險,就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由於立委希望增加高額的罰金遏止類似污染行為再度發生,但法務部有疑義,因此全案保留,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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