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放寬債清規定 提高更生機會
- 時間:2018-05-07 20:37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蔡易餘受訪時表示,有關債務清理部分,直接限定總額是本金加上利息,讓更生規定可以下降。
根據目前的消債條例,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沒有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但根據初審修正通過的草案條文指出,債務是「本金及利息」的總額計算,滯納金、違約金的部分,法院得予酌減,不計入債權本金及利息以外的費用。
此外,蔡易餘說,過去常有債務人「比較散」,不小心沒有完整申報財產,造成更生被駁回的結果,因此這次也修法,希望提高更生的機會。
根據目前的消債條例,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的處分,法院應為不免責的裁定。
根據初審修正通過的草案條文,則加上「故意」隱匿、毀損,以及這些行為導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法院才應為不免責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