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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條例三讀 強化園區資源運用

  • 時間:2018-05-15 10:46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為因應產業趨勢的改變,引進創新思維,協助我國科技產業升級,立法院院會今天(15日)三讀修正通過「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部分刪除「工業」二字,擴大引進對象,將「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並鬆綁育成期限,放寬新創事業進駐育成中心不得超過3年的期限,鼓勵新創進駐並保有管理彈性。

為因應促進創新研發及產業升級精進的需求,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修正通過「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將原條文名稱「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的「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藉由多元的創新研發事業引進,促進科學園區帶動未來科技創新產業發展。
參與審查的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修法擴大園區引進對象,放寬進駐組織類型,讓台灣未來科學創新園區成為台灣經濟成長動能的引擎。他說:『(原音)將傳統工業園區的定位調整為創新園區的概念,包括進駐廠商的資格、類別、廠區的廠房的使用、資源的分配上都做了重新調整。透過這次條例的翻新,讓整個台灣未來科學創新園區成為我國經濟成長動力非常重要的發動引擎。』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鬆綁育成期限,放寬新創事業育成中心不得超過3年期限的規定,以鼓勵新創進駐並保有管理彈性;同時也刪除進駐須有相當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究部門等限制。
而為避免廠商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物閒置,對於承租科學園區用地,修法縮短得終止租約的欠租時間,積欠租金總額超過4個月租額,即得終止租約並收回租地。另外,針對不當使用且未能完成改善、或是被令遷出園區的廠房,也規定園區內不合使用目的的廠房及建築物,給予2年的改善期,若仍未改善將可強制拍賣。
另一方面,為園區發展所需,修法也鬆綁園區實驗中小學、雙語部須於園區內設立的限制,增加設置彈性以滿足園區國內外科技人才之子女就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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