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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三讀 強化管理但排除宗教法人

  • 時間:2018-06-27 17:01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財團法人法三讀 強化管理但排除宗教法人
財團法人法今天在立法院會中完成三讀。(劉玉秋攝)
為將財團法人健全化,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兩大類納入管理,但「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此外,接收日產也將推定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而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若未達社會公益目的或規避監督,也設有捐補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機制。

為強化防制洗錢犯罪,並因應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第三輪評鑑,立法院院會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兩大類,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將採低密度管理,尊重其自治,但也須有會計、稽核等制度,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採高密度管理。財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也不能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關係人。
而備受爭議的「宗教法人」是否納管問題,經朝野多次協商終於達成共識,三讀條文中確定排除,明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說,雖然這次排除宗教團體適用,但仍呼籲宗教法人可以朝財務透明的方向才是正確之道。:『(原音)我們認為這個部分沒有必要在現在沒有詳細討論它權力義務的時候,把它定在這個條文裡面,因為我們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我們認為就把宗教團體排除在75條的規範外,回到民法及相關法規處理。至於宗教團體應有的權力義務包括必須財務透明的部分,必須成立專法一個一個來說明清楚、解釋清楚。』
三讀通過的條文指出,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指由政府機關、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50%等。而1945年8月15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也將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同時,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設有「買回機制」,明定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未達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的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外界認為,首當其衝的恐是「蔣經國基金會」,以及前副總統蕭萬長成立的「財團法人中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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