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 法務部:開啟法人法制新紀元
- 時間:2018-06-27 18: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法務部在「財團法人法」三讀後發出新聞稿指出,有鑑於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管理,過去僅有民法原則性之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為主要依據,其規範內容及位階均有不足,且為防制洗錢,「財團法人法」為其重要配套法案之一,三讀的條文對於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明定主管機關應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而法案中設有所謂的「買回機制」,遭在野黨質疑是「霸王條款」,對此,法務部也做出澄清,強調政府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而轉為民間財團法人,如主管機關審認其政策目的仍存在,且其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時,主管機關得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財產仍屬該財團法人所有,只是適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規定,做較高密度之監督管理,並非「買回」而歸屬於國有。
至於此次「財團法人法」在立法協商中,法務部與內政部因宗教法人是否納管問題意見不一致,法務部表示,有關宗教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因其具有特殊性,為尊重各界不同意見,最後明定應由宗教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其範圍並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