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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籲刪選罷法第40條 內政部:須規範競選活動

  • 時間:2018-11-04 13:05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順祥
學者籲刪選罷法第40條 內政部:須規範競選活動
內政部4日表示,為避免任何人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投票,現行有關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並特別規範該期間的競選活動,仍有維持必要。(資料照 / CNA)

有學者認為選罷法相關規定形同具文,建議刪除。內政部今天(4日)表示,為避免任何人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投票,現行有關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並特別規範該期間的競選活動,仍有維持必要。

聯合報報導,現行選罷法對選舉活動有法定期間規定,最長為直轄市長選舉15天,但其實年底九合一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早在大街小巷展開,但執法單位卻視若無睹。台大政治系教授王業立建議,相關規定應與時俱進修正,否則不如廢除。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回應指出,為避免任何人於選舉投票日前的重要期間,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現行有關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並對該期間的競選活動為特別規範,仍有維持必要。

內政部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定明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其規範之目的,係指在此期間內應依該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例如該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及投票日,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選舉委員會得依同法第110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同法第51條定明報紙、雜誌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違反規定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緩。

內政部表示,1989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該法原本對「期前」競選活動有限制規定,配合解除戒嚴後,政府認為對任何人競選活動期間前的準備行為,應採行更開放、更彈性的政策,不宜予以規範,因此,此項規定予以刪除。

內政部表示,現行關於候選人於「期前」從事的競選活動,目前是視其行為態樣,分別依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

最後,內政部強調,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性,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投票日前的重要期間,以不當競選方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現行競選活動期間的規定,仍有維持之必要,至活動期間有無修正延長必要,將再徵詢各界意見,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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