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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正選罷法 可強制下架不實選舉廣告

  • 時間:2019-05-16 11:44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政院修正選罷法 可強制下架不實選舉廣告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資料照片/CNA)

行政院會今天(16日)通過修正選罷法,這次修法主要是新增候選人如果認為有不實競選廣告散布,可以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法院必須在3天內裁定,要求業者下架,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款,並可連續處罰。

為遏止抹黑文化,避免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因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破壞選舉公平及公正性,內政部參考法國立法,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並經16日行政院會通過。

修正草案規定,在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天為止,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的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果認為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的情事,可以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3天內裁定,若業者不作為,可處新台幣20萬到200萬元罰款,並可連續處罰。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說:『(原音) 對於法院一旦裁定之後,通知這個媒體,媒體就應該立即下架,因為我們剛剛提過了,為什麼要在3日內要法院裁定,也是因為他的時間非常緊急,如果說法院一旦做裁定之後,通知到媒體,媒體不作為的時候,我們後續才會有處罰的規定,所以在處理的過程裡面,一旦媒體知道這樣的話,應該要立即採取下架或者停止刊播的動作。』

內政部指出,業者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停播時,才會受到法院的處分;至於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認定,修法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媒體業者無須擔心刊播廣告就會受到處分。

內政部表示,若修法順利,最快明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選舉投票日應為放假日的規定,讓選罷法與公投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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