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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條款定案 交長:乘客至上、公平競爭

  • 時間:2019-05-31 17:5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吳琍君
Uber條款定案 交長:乘客至上、公平競爭
交通部長林佳龍傍晚受訪時強調,大眾運輸須以乘客至上,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因此這次是在各界支持下,將Uber納入運輸業管理。(資料照片/吳琍君 攝)

交通部部務會報今天(31日)正式通過俗稱「Uber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之1條文,嚴令租賃車應以時租起跳,否則將開罰租賃車業者新台幣9千到9萬元。 對此,交通部長林佳龍傍晚受訪時強調,大眾運輸須以乘客至上,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因此這次是在各界支持下,將Uber納入運輸業管理。

為了導正Uber假租賃車業者為名,實質經營計程車業的不法行為,交通部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3之1條文,嚴令租賃車應以時租起跳,否則開罰。引發Uber公司及Uber司機還有部分租賃車業者的強烈不滿。

不過這個被外界稱為「Uber條款」的103之1條文,依舊在4月26日預告期滿、5月24日通過交通部法規委員會,並於5月最後一天,在交通部部務會報正式定案,預計6月初上路、10月起正式開罰。

對此,交通部長林佳龍傍晚受訪時強調,大眾運輸須以乘客至上,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因此這次是在各界支持下,將Uber納入運輸業管理。他說:『(原音)我們希望一切的大眾運輸都是以乘客至上,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所以這次Uber納管,其實包括交通部也好、6都的交通局大家都是支持;我們的民調也顯示,大家期待能夠讓這種共享經濟,有一個制度的基礎。那也因此,我們有考慮到,一定會讓Uber這個資訊平台、包括司機,都能夠有路可走。所以這次有很完整的配套,』

林佳龍也表示,此案歷經2個多月的討論,已經相當成熟,交通部除了寬限業者4個月的時間來轉型,也輔導Uber司機進入多元化計程車隊,並給予共享經濟發展的空間,希望保障乘客的權益,同時提升整個計程車服務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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