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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辯通姦罪違憲否 聲請法官:通姦罪只為滿足報復心態

  • 時間:2020-03-31 12:4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憲法法庭辯通姦罪違憲否 聲請法官:通姦罪只為滿足報復心態
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31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等出庭表示意見,開放民眾旁聽。(圖:中央社)

針對通姦罪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天(31日)上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聲請人代表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認為通姦行為可能是婚姻無法維繫的結果、而非原因,應思考國家刑罰權介入的必要;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認為國家不應以刑罰維繫婚姻存續,處罰通姦罪只為滿足報復心態,無合理目的。

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指出,當時立法者可能認為通姦行為會讓家庭功能受損,進而導致社會有危險情況,但就實務見解,通姦行為不一定是動搖婚姻關係的原因,而是婚姻已無法維繫所導致的結果,因此應反思不是每個通姦行為都有國家刑罰權介入的必要;另外,為證明通姦犯行,不管是捉姦在床或是勘驗錄音錄影,都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也就是「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吳志強指出,立法者是希望藉此讓夫妻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但其實一旦提告,彼此關係便已受影響,且雙方若離婚、失去配偶關係,撤告效力便及於相姦人,這將造成無意維繫婚姻關係的兩人被迫戴上假面具。因此這兩條規定的結合運用其實已經侵害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也違反平等原則。

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指出,兩人是否要結婚、離婚是私事;同樣的,配偶間是否要忠誠也是兩人的私事,國家不該以刑罰恫嚇人民要對配偶忠誠,以維繫婚姻的存續。他認為,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非常多,連擠牙膏方式不同都可能危及婚姻,難道要一一入刑?他並認為處罰通姦罪只為滿足報復的心態。張淵森:『(原音)我們可以了解發現配偶通姦時心裡所造成的痛苦,但不是說一個人有痛苦就要用刑罰去處罰另外一個人,處罰通姦罪它只是滿足報復的心態而已,所以這樣的目的也是通不過合理性的審查,綜上,刑法239條通姦罪要保護的法益並不存在合理性,所以在比例原則的第一階段就應該是違憲的。』

以關係機關身分出庭的法務部代表、政務次長蔡碧仲則指出,婚姻及家庭並無重大變革,因此已做出通姦罪不違憲的釋字第554號解釋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他並引用民調結果,指7、8成台灣民眾都反對通姦除罪化。至於刑訴法第239條但書部分,蔡碧仲則表示立法上有再酌量的空間。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林錦村也指出,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因此對人民的性自主權與隱私權適度限縮,且多數國家均未宣告通姦罪違憲,而是立法廢除,司改國是會議也未提及違憲。

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則依據法務部近年的統計,指出在通相姦罪的起訴及判決有罪者中,女性均多於男性,且有隨著程序進行而愈發不利於女性被告的傾向,由此實證刑訴法第239條的但書是以性別作為基礎而為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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