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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 大法官解釋部分違憲

  • 時間:2020-12-31 16:3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歐陽夢萍
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 大法官解釋部分違憲
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認為刑法等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示意圖/pixabay)

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他認為刑法等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今天(31日)下午宣告釋字第798號解釋,認為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規定未牴觸比例原則,也未違背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3項規定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的部分,亦未違背憲法比例原則,但若干特殊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的疑慮,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有效調整改善。另外,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大法官也認為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針對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若受治療者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完全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這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意旨,有關機關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另外,大法官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悖離與刑罰的執行應明顯區隔的憲法要求,因此要求有關機關必須在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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