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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不在籍投票  陳朝建:沒有具體法源無法實施

  • 時間:2021-07-01 18:50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張緒華
公投不在籍投票  陳朝建:沒有具體法源無法實施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公投不在籍投票的具體法源尚未完成立法,無法據以實施。(圖:中央社)

四項公投提案領銜人今天(1日)發出聯合聲明,要求中選會規劃不在籍投票。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說,公投不在籍投票的具體法源尚未完成立法,無法據以實施,待修法或立法後,選務機關會遵照辦理。

三級警戒延長到7月12日,中選會日前表示,這對選務籌辦產生重大影響,已徵詢指揮中心、地方政府意見,8月28日公投是否延後投票,預計明天將舉行委員會議討論後,再對外說明。

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等4項公投提案領銜人今天發出聯合聲明指出,如果中選會決議如期辦理公投,應立即將所有選務人員納入第7類疫苗施打對象、提供充足防疫裝備及津貼,並妥善規劃不在籍投票或移轉投票。

陳朝建受訪時表示,不在籍投票部分,涉及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公投投票方式,為投票權人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以進行領票及圈投,也就是現行投票方式是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現行選務即應依法律規定方式辦理」。

陳朝建說,有關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具體法源,目前則尚未完成立法,「尚無法據以實施」。以各國實施經驗來看,有關不在籍投票的方式或有不同,諸如有通訊投票、提前投票、設置特別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制度。

陳朝建表示,未來在公投部分,無論是單獨立法或另外修改現行法律而有具體法源,加以實施或採行相關方式,選務機關一定會遵照辦理,因為選務的辦理,本來就應依法律規定辦理。

陳朝建說,在未有具體法源之前,現行投票方式是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

公民投票法第25條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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