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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偷臉數位性暴力 立委促修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章

  • 時間:2021-10-25 11:0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玉秋
拒絕偷臉數位性暴力 立委促修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章
拒絕偷臉數位性暴力,民進黨立委高嘉瑜拋出修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章。(劉玉秋攝)

網紅「小玉」利用AI變臉軟體換臉廣發不雅影片獲利,引發修法遏止數位性暴力的討論。對此,變臉事件受害人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今天(25日)舉行記者會,主張加速推動刑法修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章,保障人民性隱私權,杜絕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近年來性隱私影像外流事件層出不窮,網紅「小玉」利用AI變臉軟體換臉廣發不雅影片獲利,許多知名網紅、藝人及政治人物受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呼籲修法遏止數位性暴力的聲浪不斷。遭這次DEEPFAKE事件受害人之一的民進黨立委高嘉瑜與高雄市議員黃捷共同舉行記者會,主張加速推動刑法修法,遏止科技犯罪,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黃捷表示,公眾人物不該被用這樣的方式羞辱對待,當她看到自己被放到不雅影片上時很不能接受、想吐,這無疑是一種赤裸裸的性暴力,但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卻要受害者本人鼓起勇氣站出來提告,相關罰則及刑度很輕,她支持儘速修法,遏止數位性暴力。黃捷:『(原音)我自己第一時間用妨礙名譽、妨礙風化去提告,但發現罰則非常輕,最高就是兩年的刑度,易科罰金最高就是9萬元,這跟他獲利上億千萬相比真的微不足道,非常感謝嘉瑜委員提出第一時間馬上提出修法的意見,而且是針對數位性暴力本身,我非常支持一定要針對性私密影像進行相關的防範。』

高嘉瑜也說,透過科技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移植,難以構成偽造文書罪、妨害秘密罪及妨害性自主罪要件,縱使構成相關刑法要件,但刑法體系針對這類新興科技的犯罪刑度普遍不高,且刑事責任主要都是告訴乃論,且舉證困難。為此,高嘉瑜主張修正刑法第十條第八項增訂性隱私影像的定義,並增訂侵害性隱私罪章,補法律漏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簡任視察李佳玲則表示,行政院針對網路性暴力已責成相關主管機關,包括法務部針對刑法、衛福部針對性侵害犯罪防制法進行修法,NCC也會針對數位通訊傳播法進行草擬。

法務部專委紀志光也說,法務部正在蒐集各國的法規研究,將儘速提出初步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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