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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原保地管理利用提升至法律位階

  • 時間:2022-03-17 14:25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王韋婷
政院拍板 原保地管理利用提升至法律位階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資料照片/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天(17日)通過「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源與管理體系。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條例草案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具體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

為健全原住民族保留地的法源與管理體系,解決長期以來原住民族土地實質流失與建地不足的問題,行政院會17日通過「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落實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精神。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裁示,原住民族是這一塊土地、這個國家的主人,政府會持續努力,讓這塊土地的主人都能有更好的願景。政務委員、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轉述說:『(原音)而居住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每位國人,都是這塊土地的主人,大家平等和睦相待,政府也會持續努力,讓這一塊土地的主人都能有更好的願景,一起團結為國家努力。』

條例草案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回復、取得、管理及利用等事項。草案指出,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草案規定,原住民在1990年3月26日前使用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迄今,或於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內有原有住房屋者,或於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者,得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所有權。

草案規定,每人取得土地面積最高限額3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可增加土地面積,以10%為限。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為建築使用土地,每戶面積以0.1公頃為限。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不具原住民身分的繼承人不得繼承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有下列情形時可承受原住民保留地,包括依法興辦土地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災害預防、災害發生時,及災害復原重建用地需求;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和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

條例草案也規定,為開發礦業、工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保存原住民族文化、興辦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民生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族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承租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9年,租期屆滿後得續租。

另外,非原住民於1986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並已繳清使用補償金者,得申請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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