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9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條文」,將「妓女戶」的用詞改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規範。
法務部在三讀修正後表示,我國於101年1月1日所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是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之法制,其中公約第5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法務部依CEDAW公約第5條規範意旨,主動檢視國內相關法律,針對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規定尚有「妓女戶」用語,恐具有歧視的刻板印象,而損及性別人權,因此提出修正草案,修正為「性交易場所」,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象徵我國持續落實性別平等,將有助於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具體保障性別人權,且符合CEDAW公約規範,貫徹政府人權立國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