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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更二審吳淑珍判2年 高院:辯稱無洗錢犯意不可採信

  • 時間:2022-07-15 11:4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陳國維
國務機要費更二審吳淑珍判2年 高院:辯稱無洗錢犯意不可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等案,15日更二審宣判。(陳國維 攝)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婦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今天(15日)上午更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因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修正條文在上個月公布實施,在國務機要費的部分獲判免訴;但在洗錢案部分,包括吳淑珍、兒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等3人,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到2年。

當年的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與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先後起訴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及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等4大案,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剩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由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

相關案件已纏訟16年,先前的更一審判決距今達11年,更二審15日宣判,包括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婦、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訓,及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等人,都因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在該案及就此案犯罪所得洗錢部分,獲免訴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刑事庭法官連育群:『(原音)會計法第99條之一在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費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的時間,都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其等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四款規定,為免訴判決。』

在洗錢案方面,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美金299萬8,352.4元沒收;扁家友人蔡銘哲明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寄藏,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

陳致中則是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處1年刑期,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黃睿靚被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連育群:『(原音)因蔡銘哲坦承犯行,而吳淑珍就龍潭購地案犯收受賄賂罪及就南港展覽館案犯圖利罪,均經判刑確定,其辯稱並無洗錢犯意不可採信;而陳致中、黃睿靚於原審坦承犯行,與卷內證據相符,其等對資金來源為重大犯罪所得應有認知,因此本院就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黃睿靚等人均為有罪判決。』

審判長鄭水銓在宣判時提到,高院在2016年曾因陳水扁的健康因素裁定停審,但在今年7月已撤銷停審,恢復審理,因此照常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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