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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公布高端疫苗合約 疾管署今列八大QA釋疑

  • 時間:2024-01-17 16:29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繼公布高端疫苗合約 疾管署今列八大QA釋疑
各國採購新冠疫苗合約簽署與EUA核准時間一覽表。(疾管署提供)

疾管署昨天公布高端疫苗採購合約,但在野黨仍提出諸多質疑,疾管署今天(17日)下午再度舉行記者會,整理出八大QA,強調國內外採購新冠疫苗皆在通過緊急使用授權(EUA)前預採購,我國EUA審查均依法定程序辦理,疾管署與高端簽署保密合約與EUA通過日期毫無關係,鄰近國家韓國也有類似情形。疾管署發言人羅一鈞強調,高端合約絕無任何不可告人之處,政府均依法處理,絕無獨厚高端。

Q1:為何高端疫苗尚未通過EUA,即與疾管署完成議價與簽約?

A:疾管署說明,還原當時時空背景,新冠疫苗均在臨床試驗階段以「預採購合約」模式簽約,為因應緊急疫情需求,以預先保有所需的疫苗數量,等到廠商取得專案核准製造許可後,才可盡速提供接種,此作法與國際相同,例如英國採購BNT疫苗、美國採購莫德納疫苗、日本採購AZ疫苗等27個疫苗採購合約,皆是先簽訂採購合約,才取得EUA,此作法國內外皆然。當年5月28日簽約對象共有高端及聯亞2家廠商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聯亞因後續未取得EUA,於是疾管署依約與該公司解約,因此絕無獨厚高端,也無「先射箭再畫靶」。

Q2:為何高端疫苗通過EUA日期與採購合約要求通過EUA日期這麼接近?

A:疾管署說明,高端公司在2021年6月15日就已提出EUA申請,歷經1個多月食藥署內部整體審查(由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後,於7月18日召開專家會議審查,審核過程均依法定程序辦理。疾管署於1週後召開ACIP會議,依據食藥署EUA核准結果,決議同意將高端納為公費疫苗,上述過程當時均即時於指揮中心記者會公布,與合約要求的7月31日毫無關聯。

Q3:為何EUA通過隔天即簽署保密合約?

A:疾管署說明,2021年5月28日該署與高端疫苗公司簽署的契約,內容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會的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但因該範本契約保密條款不足,未納入商業保密條款,因此議約過程中,雙方口頭約定應恪守保密義務。同年6月8日高端公司以email提出,在採購議約及履約過程中,會提供許多原物料資訊,為避免原物料價格(涉及國外供應商機密資訊)外流,並參酌國際間新冠疫苗緊急採購狀況,各國政府與疫苗廠皆未對外揭露商業條款,希望增補保密條款,因此,雙方於7月19日增補保密合約書,保密期限為自合約簽署日起滿5年後解除,與EUA通過日期毫無關聯。疾管署與聯亞公司也於該年7月22日(EUA尚未完成審查)簽訂保密合約,顯示與疾管署簽署保密合約跟EUA通過日期毫無關係;鄰近國家韓國也有類似情形,該國於2022年1月12日簽署Novavax疫苗採購合約(含保密條款),亦於同日取得EUA。

Q4:為何採購契約就訂定疫苗效期展延規定?

A:疾管署說明,疾管署是依據當時廠商執行安定性試驗情形,預估初始核定效期僅有6個月,為避免效期過短導致過期浪費,以及提升疫苗使用率,在契約中規定廠商交貨後必須依主管機關食藥署規定延長疫苗效期,並於契約規格中第17點訂定相關罰則,「如廠商未依規定於疫苗屆效期前取得食藥署同意展延效期函,致疫苗效期不足,則按各期未展延效期部份,自報驗日期起算,疫苗剩餘可用期限不得低於6個月之不足天數所佔效期比例、數量及每劑單價計罰。」。疫苗可依主管機關規定展延效期,無論各廠牌新冠疫苗,包含AZ、BNT、莫德納等均適用。

Q5:為何高端疫苗採購價格高於預算所編列700元?

A:疾管署說明,2020年11月指揮中心對外說明預計疫苗採購經費新台幣115億元,以採購1,500萬劑、每劑700元估算,不含冷鏈運送及其他作業費用,當時尚在規劃採購初期,各項資訊均不明確,僅能以預估價格編列預算。2021年2月至5月間雙方進行議價,疾管署在過程中盡力維護採購方權益,將單價從賣方最初報價950元,協商至單劑量每劑881元、多劑量每劑810元,並於契約條件增列疫苗配送點須達200點,且廠商需負疫苗驗收至出貨前的全部保管責任,以及銷毀等其他作業支出 。

Q6:高端疫苗價格是否高於其他國際COVID-19疫苗?

A:疾管署說明,2021年採購國產新冠疫苗時,國際疫苗獲准EUA者多為mRNA或腺病毒載體疫苗,與國內廠商所採的蛋白質次單元疫苗不同,並沒有同種類疫苗採購價可參考;且每種疫苗開發基礎不同,加上國際原物料成本受疫情影響,成本計價方式不同,以及國際疫苗大量生產,國內疫苗廠產能規模小,難以互相比較,而實際上高端疫苗價格低於莫德納和BNT疫苗。

Q7:採購合約第8條保密條款註明「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打臉衛福部「公開須經高端同意」說法?

A:疾管署說明,此為外界誤解,雙方均必須對契約內容予以保密,已明白載於2021年7月19日所增加簽訂的保密合約中,保密合約第五條明定「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書之約定或有因可歸責之事由,致使他方的機密資訊被洩露者,除該違約方負擔一切法律上責任之外,應另負損害賠償之責。」之相關罰則,並依第四條若要提前解除保密、公布合約,需雙方同意。疾管署重申,此作法是比照國際商業慣例,各國政府與疫苗廠商簽訂疫苗採購契約時,均有簽訂保密條款,目的為明訂雙方的義務,使買賣雙方權益皆獲保障,也為信用基礎。

Q8:高端多次延遲交貨,衛福部是否刻意包庇?

A:疾管署說明,採購案皆依契約規定辦理,計罰每日逾期違約金,每逾1日,按該期未履約部分之總價千分之2計罰;另外,廠商逾期30日以上仍未能履約的計罰,為節省行政程序,一併於2022年3月24日最末次驗收時,依契約規定計罰該部分的違約金。高端公司因逾期交貨計罰的違約金共約1.97億元,疾管署均已於2022年3月前按次核扣完成,絕無刻意包庇不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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