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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 若勞工同意可連上12天班

  • 時間:2017-10-31 17:08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楊文君
勞基法修正 若勞工同意可連上12天班
行政院長賴清德(左)31日在立法院答詢時重申,一例一休修法原則,是朝向維護勞工安全與權益保障,也給資方經營企業的彈性。右為勞動部長林美珠。
(圖:中央社)
勞動部今天(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休息日加班費將核實計算;勞資雙方同意後,可連續上班12天班;未休完特休假可開放遞延1年,不必每年結算。

勞動部指出,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提出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因此勞動部31日預告勞基法草案內容,各界若有意見可於11月7日提出。
草案共有五大修正重點,第一,有關加班工時工資計算,取消現行「做1給4、做5給8」規定,改依實際時數計算,做多少小時,就算多少小時。
第二項重點為放寬現行「7休1」規定,改為落實週休二日,例假得於每7天週期內調整;也就是說,若將例假挪至兩週中的頭跟尾,勞工最多可連上12天班。不過,草案中也特別明訂,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動部主秘陳明仁說:『(原音)但是這個彈性基本上還是需要經過勞資雙方一定程序的合議,對有一定規模的部分,政府機關還是會做密切的掌握。』
第三則是年度終結若有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可遞延至次年實施,若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第四,彈性延長加班工時上限,目前規劃兩案,甲案是在勞資協商同意前提下,將現行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乙案則是以3個月為一期,上限為不超過138小時,單月放寬為54小時。
第五,現行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將有兩個修法方案,甲案是以給予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乙案是以給予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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