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三讀 葉俊榮:五變革改善租屋環境
- 時間:2017-11-28 13:1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內政部指出,坊間租屋糾紛多源於租賃雙方對租賃住宅的管理、使用及所衍生的權利義務認知或感受不一,導致產生爭議,因此,房東如透過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將能協助租賃雙方快速處理房屋的日常修繕維護、租金的收取、糾紛協調處理等繁雜事務,有效減少租賃糾紛發生。
此外,為確保包租業、代管業的專業性及可信賴度,租賃條例列有專章規範業者應以公司型態申請經營許可,並於繳存營業保證金、僱用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所在地同業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始得執業,同時條例也規定政府對包租代管業者應予以監督及檢查。此外,該條例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經訓練及測驗合格,並登錄領得證書者,始得受僱執業。
內政部表示,為鼓勵個人房東透過專業代管或包租服務協助處理繁雜的租屋事務,政府將提供每屋每月新台幣6千元租金所得稅免稅及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費用53%的扣除額;並希望透過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自行訂定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方式,鼓勵房東安心釋出空閒住宅,擴大租賃住宅的供給,滿足民眾租屋居住的多元需求。
內政部提醒,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現有已從事包租代管業者及從業人員仍有2年執業保障過渡期,條例施行2年後,包租代管業者應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並領有登記證,從業人員也應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才能合法執行包租代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