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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區辦環評標準 立院法制局:應加環境敏感區

  • 時間:2017-12-25 16:07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蕭照平
礦區辦環評標準 立院法制局:應加環境敏感區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5日再度逐條審查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原有的國家公園不得申請礦權外,還增列文化資產保存區同樣不得申請。民進黨召委邱志偉(中)主持會議。
(圖:中央社)
立法院法制局最近對「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法案評估報告,報告指出,雖然業者在礦區展限期內仍有採礦權,但草案文字並不精確,建議加上「展現時」時間點文字,以減少爭議;此外,法制局也認為,礦區面積不能作為是否進行環評的依據,主張符合環境敏感區的礦業用地也該補辦環評。

攸關亞泥礦權期限展延的礦業法修法成為社會焦點,目前修法草案設有環境保護機制,對於開發中的礦場,還是要根據其生產規模進行分級補辦環評,但因為環評期間不停工,又引發環保團體關注。
為此,立法院法制局日前也針對「礦業法修法」提出法案評估報告,修法草案規定,採礦權以20年為限,期滿前3年至1年間,得申請展延;每次不得超過20年,但准駁期間,還是享有採礦權得繼續開採。法制局認為,展限期間具有開採權沒有疑義,但文字上不夠明確,因此建議加上「展限時」依環評法相關法規辦理等文字。
另一方面,行政院草案也規定,對於已經核定但未曾實施環評且面積大於2公頃的礦業用地,業者應依規定補辦環評。法制局認為,台灣不僅是板塊交接處也位在火環帶上,且又有土石流等天然災害,認為面積大小不能作為是否進行環評的依據,建議增訂「符合環境敏感地區之礦業用地」也應補辦環評。
此外,為了尊重原民傳統文化,法制局認為,少量撿取礦石跟「礦業法」規範大規模機具採取方式有所不同,且考量原民非營利的採礦權益,主張免申辦礦業權,但撿取的種類、數量還是須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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