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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大型建物耐震能力須納公安申報

  • 時間:2018-01-11 18:43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劉品希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安家固園」計畫,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11日)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強制規定1999年以前設立的大型車站、醫院、百貨公司、電影院等樓地板面積達1千公尺以上的大型建物,申報公共安全檢查時,須附上耐震能力評估,否則最高將開罰新台幣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內政部部務會報11日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將耐震能力評估納入公安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首波鎖定符合以下4條件的建築物,包括1999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私有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如車站、學校、醫院等;樓地板面積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以及建築物屬於同一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組長高文婷說:『(原音)依照我們現在規劃,主要是鎖定私有供公眾的建築物,像大型集會場所或者是交通場站,或是大型的百貨批發量販店,還有旅館類,或者是大型的運動健身場所,還有學校、醫院等場所,這些場所是我們首波界定應該要將公安申報納入耐震能力評估的建築物。』
高文婷指出,過去一般的公安檢查申報是針對個別場所,像是單一一家KTV等,可以各自申報,但耐震能力評估是以整棟建築物為基礎,而很多建物的產權分散,營建署考慮實施的困難度後,決定首波先鎖定比較沒有協調、整合困難的建物實施,比如私立學校、醫院、旅館等,之後希望能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高文婷表示,根據建築法規定,被指定的建物所有權人有申報公安檢查的義務,若不申報,將依法開罰新台幣6萬至30萬,並可連續處罰。至於申報後不合規定,依照情節輕重、建物面積等,也可處罰6萬至30萬不等,地方政府可自訂統一裁罰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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