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應由勞工自行選擇
- 時間:2018-01-26 16:14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勞動部今天舉行勞動部例行業務說明,傅慧芝說,根據統計,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為2007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640件、519件及351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75%。
至於為何雇主遭罰會想要提起訴願,傅慧芝舉例,加班換補休部分,部分雇主認為加班一律換補休並沒有違法,但勞工加班,依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加班費,若要換成補休,選擇權在勞工而非雇主。
傅慧芝也表示,也曾有雇主不服因勞工離職未辦理交接,或工作出錯造成損失扣發勞工薪水而被裁罰提起訴願,但其實工資是勞工跟其家屬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雇主不得扣發工資。
她表示,雇主若因勞工違約或侵權造成損失,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所爭議,雇主可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