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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比照特休或3個月內休完

  • 時間:2018-02-06 19:22
  • 新聞引據:中央社
  • 撰稿編輯:李自立
加班換補休 比照特休或3個月內休完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前左起)、勞動部副司長黃維琛、次長廖蕙芳,6日在立法院出席大專兼任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必要探析公聽會,聆聽學界發言時,面色沈重。
(圖:中央社)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今天(6日)表示,勞基法修正案施行細則的加班換補休部分,刪除原本預告的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
勞基法施行細則5日預告截止,勞動部法規委員會今天隨即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草案內容。會後黃維琛表示,外界關注的加班換補休期限部分,刪除原本預告的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
黃維琛說,勞動部後續會再決定是採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或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如2月6日加班,需在5月6日前休畢)。
除此之外,黃維琛說,會中也決議延長工時部分,定明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迄日期認定之。
黃維琛表示,特休假遞延一年後,若勞工仍未休完,其工資的計算標準,仍以原本特休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算。
黃維琛舉例,若是勞工A的工資在2017年是新台幣3萬元,2018年薪資為3萬3000元,而A2017年的特休假有2天遞延到2018年底仍未休完,折算工資則以3萬元計算,因此可折算2000元。
鬆綁七休一跟輪班間隔例外地備查期限部分,黃維琛說,新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特殊等情況不及備查者,應敘明理由,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長王尚志則透露,相關施行細則若要趕在3月1日前跟著母法上路,農曆年前就需要送交行政院。也就是說,加班換補休會採取哪種方案,最快下週就會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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