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 勞工出勤「安全」為首要考量](https://cn4.rti.tw/assets/thumbnails/2018/07/10/20180709000169M.jpg)
(圖:中央社)
勞動部表示,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未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另外,勞工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者,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雇主要求勞工出勤,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發生職業災害而造成傷害、疾病或殘廢,雇主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員工職業災害補償費用。勞工在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
對於部分團體主張「防災假」立法,勞動部表示,應否立法規範,各方意見多元且分歧,須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