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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任期混亂 立委主張修法明定任期遞補

  • 時間:2019-06-24 12:00
  • 新聞引據:採訪
  • 撰稿編輯:鄭舲
大法官任期混亂 立委主張修法明定任期遞補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舉行「恢復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公聽會。(鄭舲攝)

1997年修憲後明定大法官半數任期交錯,但在過去數年大法官提名實際運作下,已出現蔡英文總統在單一任期內提名任命超過總額3分之2的大法官的情況,與當初修憲意旨不符。學者認為,當制度出現解釋空間或判斷餘地,有權機關都有解釋權利,因此立法院可以就大法官應是個別任期制或職缺繼任制進一步討論,思考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做出明確規定。

1997年第3屆國民大會修訂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修法目的是保證同意機關每四年有一次行使同意權的機會,並限制每屆總統僅能提名半數大法官,且因不得連任,讓新、舊大法官有四年重疊任期,以利大法官經驗傳承。

同時,為了避免大法官因故去職,任期又是個別計算,造成提名時間參差不齊,導致15名大法官同上同下,司法院組織法也明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讓兩組大法官去職日期整齊劃一。

不過由於司法院修法刪除繼任制規定,而前總統馬英九在2015年提名的大法官維持8年任期,導致任期交錯制度失靈,使得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提名任命7位大法官後,今年又再提名4位,在單一總統任期內就提名11位大法官。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理事曾建元指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8年究竟是個別任期制或職缺任期制,目前沒有相關釋憲解釋,立法院對此有立法形成空間,但就他個人看法,他對個別任期制較為贊同。曾建元:『(原音)我認為對於大法官就任之後完整的去行使職權,事實上是另一種對大法官獨立性的保障,因為如果他只是補足任期一年或兩年,在經驗的累積,以及憲法完整的維護的責任,我認為事實上是會有所欠缺的。』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舉行「恢復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公聽會。(鄭舲攝)

當初提出修憲的前國大代表彭錦鵬表示,大法官提名制度的核心價值,就是希望有最優秀的司法人員獨立專業行使職權,但假設有連任誘惑,就很難獨立,因此核心精神就是希望不受提名人影響。彭錦鵬:『(原音)大法官本身因為他的職務上或生涯歷練等等考慮,他可能離職,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來就是有可能總統會有全部任命,例如陳水扁,或是任命很多人,包含11位的蔡總統,或是下一任的總統也許只能任命4個、5個,這都無妨的,重點是大法官的適任性以及不會受到影響,這會比較重要。』

民進黨立委鐘佳濱則主張,大法官任期是「半半交錯」,而不是15位大法官各自交錯,因此若能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恢復繼任制相關規定,就能導正目前任期混亂的情形,讓往後每任總統都有提名半數大法官的機會,也保障大法官的經驗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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